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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九十七条

2005-03-15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规定。
  
    机动车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是特定部门为公众服务、执行公务在道路通行上有特殊需要而专门设置的。并非任何人可以随意设置。本法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上述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
十一些人见到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能给车辆通行带来如此大的便利,还可能带来提高身份的唬人的效果;纷纷找关系安装这些物件,并拉大旗做虎皮,不客气地行使特权,影响极坏。因此本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因为只有这样做了,才能改变一些地方机动车乱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混乱状况,大大减少特权车的数量,改善交通秩序状况。对于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本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法律之所以不仅仅规定罚款,就是为了防止那种罚款完了就放行,满大街仍然到处跑着假警车的做法,而是要把这些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