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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八十九条

2005-03-16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释义]  本条是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和强制措施。

    本条规定了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如:不走人行道和非机车道、不按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强行拦车、不按规定乘车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行为的违法程度和情节后果等给予警告或者罚款,规定了罚款的幅度是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还规定了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这可以说是一种强制措施,意在促使非机动车驾驶人接受行政处罚。
    虽然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相比起机动车及其驾驶人来说;是弱势的一方,但是他们也是人数众多的一方。道路交通的畅通、良好交通秩序的维护,离不开广大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规则的尊重和自觉遵守。这也是我们国民素质和公民道德水准的一种反映。刚刚进入小康社会的我国、国民,必须从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这样的“小事”做起,培养起我们的现代公民意识。只有每一个公民都建立起强烈的规则意识,整个社会才能有四通八达的高效率。因此,本条规定了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执法机关也不能因为情节轻微或者“法不责众”就放弃纠正违法,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逐渐培养起自觉守法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