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八十八条

2005-03-16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释义]  本条是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的规定。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多种多样,小到行人横穿马路未走人行横道,大到交通肇事后逃逸。但即使是最轻微的违法行为,也可能导致巨大的生命损失,比如不走人行横道,比如跨越交通隔离墩。因此也可以说,交通违法无小事,都应严格查处。但毕竟违法行为的情节、程度、造成的后果差异是很大的,因此需要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不同的处罚。本条规定明确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五个种类,用以规范对道路交通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防止各地在道路交通执法上各行其是的不规范作法。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后,有了本条规定和法律责任的其他具体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就不能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设定和处罚种类上自行增设新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种类了,这有利于在道路交通管理上实现法制统一,使全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都遵守一个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