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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八十七条

2005-03-16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主管机关及执法人员、处罚依据和掌握尺度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人员是交通警察。由他们统一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是流动性强,数量大,有许多行为是瞬间性的,查处取证较难。统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便于及时、有效地纠正和制止交通违法行为,责任明确。很多情况下,交通违法行为如果不及时得到纠正,就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的隐患,酿成大祸。所以法律强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可以说,我们的交通警察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守护神。他们的执法工作应该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尊重,同时处在交通安全管理第一线的交通警察也应该意识到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公正严明执法。
    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我国主要的事故灾害,其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巨大:据统计,2002年我国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为77.3万起,因车祸而致死者达10.9万人,每两年多就相当于发生一次唐山大地震的死亡人数。2003年1—4月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已经达到22.19万起,死亡人数达3.2万人,还有许多因车祸而致残者。目前,我国仅私人拥有的机动车数量就已超过了1000万辆,而且还会以更快的速度增加,那么可以预想,,车祸也会随之增加。这些数字已经告诉我们,那些平时看起来惊天动地的灾害,如矿难、空难甚至洪水、地震等,所造成的生命损失与道路交通事故比起来,确实显得要轻得多。交通事故确实已经成为主要的公共灾害。还有一组数字对比让我们震惊:我国平均每年每一万台车死60~70人,国外每一万台车死不到2人,欧盟甚至去年提出死亡人数为0的目标。显然,我国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要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交通事故绝大多数是由于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因此,迫切需要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执法,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的秩序与畅通。  
    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的交通警察对于交通违法行为,不分轻重,一律予以重罚;有的对违法行为简单地罚款了事,对违法行为本身不予纠正,对处罚依据不作说明,达不到处罚的目的。有些地区甚至对交通警察下达罚款指标。因此,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以体现立法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宗旨,达到教育和预防违法行为再发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