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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八十四条

2005-03-16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实施行政监督的规定。

    行政监督是人民政府内部实施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实施的监督。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由人民政府内部的专门监察部门实施的监督;二是由人民政府部门内部的监察机关对本部门实施的监督;三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实施的监督。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我国的行政监察机关是指国务院监察机关(监察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各级监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同级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督;主要是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等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
命令中的问题,有权对他们的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提出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并有权受理有关的控告;检举和申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属于人民政府系列的公务人员,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2.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立督察机构及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督察可以根据督察内容,采取随警督察、重点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督察机关对于违法、违纪的人民警察,可以采取纠正其行为、扣留其武器、警械、警车、警用标志和带离现场等措施,并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属于公安机关的一部分,负责维护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理应接受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监督。道路安全管理工作是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3.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所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具有监督的职责和权限。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下级机关作出的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