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牌证等工本费的规定。
一、实施交通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对于依照本法规定发放牌证等,只能收取工本费。
本条所说的牌证等,是指本法规定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包括号牌、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号牌架、机动车彩色照片)、行驶证、驾驶证等牌证。它们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这些牌、证,都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后的证明标志或者证明证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本法中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本身的管理费用,并未规定要向有关当事人收取费用,因此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本条规定,只能对于依照本法规定发放的牌照、证件等,收取工本费,也就是只收取制作牌照、证件等所需的成本(工料)费。
二、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在依照本法收取发放牌证等工本费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1.收取工本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时,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价格法也规定,国务院行政部门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
按照十届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的价格主管部门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199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资金管理的决定》,中央部门和单位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必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所以,收取有关的工本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收费标准。同时,根据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时,还必须持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印制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凭据。
2.收取工本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前几年,我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费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着将行政收费坐收截留,设立小金库坐支,直接用于本单位的行政支出、基建支出、以及职工的福利、奖金等。一些地方和单位甚至通过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以权谋私,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这也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有关决定中提出:“执收执罚部门都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200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将公安部等五个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并规定,从2002年起,地方公安等执收执罚部门的预算外收费收入要全部上缴地方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在收缴制度上,继续推行和完善“单位开票、银行代理、财政统管”的征管体制。
本法总结了几年来推行“收支两条线”经验,针对某些行政收费管理部门,借收取工本费之名,提高收费标准,变相损害当事人的现象,本条规定“收取工本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这就进一步杜绝了乱收费的弊端,有效地保障了公众的权益。
上一篇: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八十二条
下一篇: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