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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八十条

2005-03-16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必须警容严整的规定

    警容风纪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人民警察在着装、仪容、举止、礼节等方面的规定。交通警察除执行本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执行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和公安部发布的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等规定,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在警容风纪方面遵守以下规定:
   1.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
    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警服,缀订、佩带警衔标志、领带、帽徽、肩章、臂章、警号和警种符号。
    交通警察着装应当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不准在警服外罩便服,戴围巾。
    交通警察着装时,只准佩带国家人民警察机关颁发的奖章、勋章、证章和院校徽章。
    2: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必须持有人民警察证件。
   人民警察证件可以证明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确实具有人民警察的身份;有资格执行交通警察的职务。此外,我国还存在着假冒警察以行骗的现象。因此,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必须持有人民警察证件。遇有需要证明人民警察身份的情况,应当主动向有关当事人出示证件;或者,如果有关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出示人民警察证件时,交通警察也应当立即出示证件。
    3.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必须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时,要时刻注意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维护人民警察的形象。包括:
    交通警察执行公务时要举止端庄,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扇扇子,不准背手、袖手或将手插入裤兜,不准搭肩、挽臂、嬉笑。
    交通警察不准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交通警察执行公务、接触群众时,要讲究文明礼貌。
    4.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必须指挥规范。
    交通指挥,是交通警察的主要职务行为。交通指挥是否规范,不仅关系到交通安全而且也关系到交通警察的形象。因此,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时,交通指挥手势动作要规范、有力,体现饱满的精神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