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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七十八条

2005-03-16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加强管理和教育的规定。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为了切实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提高其管理道路交通的能力和水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其中:
    1.严格管理。根据本法和有关的法规、规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要求交通警察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公务,严格禁止一些交通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强督察机构对于交通警察的执法监督工作。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交通警察,应当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并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退或者开除的处分。
    2.严格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在执法水平和交通管理水平等方面提出较高的标准,并在工作中进行严格要求和严格考核。  
    3.严格训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类交通警察的工作特点,进行严格训练。如,对于执勤交通警察,应当进行警体技能的训练,包括:队列训练、交通指挥手势规范动作训练、擒拿训练、射击训练、车辆特技驾驶技术训练等。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所属的全体交通警察,都要有计划地进行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重点是法制培训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的培训,并进行考核,主要内容是: 
    1.法制培训。应当以本法以及与交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教学内容。主要掌握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违章的处理及法定程序。   
    2.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应当根据各类交通警察岗位的业务特点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如,对于执勤交通警察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关交通秩序维护、交通警卫、交通堵塞的疏导、交通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置、交通违法案件的处置等的规范方法。
    3.在培训后必须进行严格考核。凡是经考核后不合格的交通警察,一律不许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