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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七十七条

2005-03-16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处理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车辆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通行时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属于本法规定的交通事故。车辆在这些场所以外,如乡(镇)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单位的专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的事故,则不属于本法规定的交通事故。
    在各种车辆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中,交通事故发生最频繁、造成的人员和经济损失最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的处理,主要针对的也是交通事故。同时,交通事故具有典型性,其处理原则和方法基本上适用于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另外,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比较轻微,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及成因一般也不存在较大的争议。考虑到这些情况,本法没有专门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办法,而是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相关的组织抢救伤员、恢复交通、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以及制作事故认定书和应当事人要求进行调解等工作。由于本法规定的是“参照执行”,这就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此类事故提供了必要的裁量空间,有利于对此类案件的高效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本法的原则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