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的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的规定。
1.依照本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对交通事故进行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需要掌握专门的交通知识,具备—定的交通技术分析水平,而目前只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拥有这种技术力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这种职责的结果则表现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否则应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2.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依据是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根据本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时,应当严格以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而收集的证据和有关专门机构作出的检验、鉴定结论为依据,不得搀杂主观判断或者其他间接证据。
3.交通事故认定的内容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重要依据。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民事诉讼中证据一种,并不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其是否合法、真实,是否具有关联性,还应当由人民法院在质证、认证过程中进行审查,对公安机关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纠正。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责任大小时,认为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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