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车辆进行举报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道路交通事故的增长,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也呈上升趋势。据统计,2002全年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1.7万起,比2001年增长34.1%。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不仅给受害者造成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扰乱了交通管理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当事车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了加大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打击力度,本条特别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的知情人员的举报义务以及奖励措施。
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知情人员有举报的义务。知情人员主要是事故现场的目击人员,如乘车人、过往车辆的驾驶人、过往行人,还包括其他知情人员,即虽未在事故现场目击到交通肇事逃逸经过,但从其他渠道间接了解到交通事故逃逸事件的人员。知情人员既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也可以向交通警察举报。
2.对举报属实的知情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为了鼓励知情人员积极履行举报义务,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举报属实的知情人员,应当根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严重性以及举报线索的重要性给予相应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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