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处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等措施,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保护交通事故的现场,是了解情况、分清责任、正确处理交通事故的要求。只有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和收集证据,交通警察才能正确认定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妥善地保护好现场。驾驶人不准再动现场上的任何车辆、物体,并要劝阻围观群众触摸现场车辆与物体。对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敌落物,应该用塑料布、苫布、苇席等可能得到的东西加以苫盖。在可能的情况下,劝阻其他路过车辆、行人进入现场。对于制动印痕等对分析事故成因至关重要的痕迹,应重点加以保护。要严防次生事故发生。夜间在路上发生事故后,要打开双闪灯,没有双闪灯的应设明显标志,以免其他车辆碰撞。对于因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现场,要严禁烟火,以免造成火灾,扩大事故后果。在繁华或重要路段发生的事故,要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在做好标记后,将车辆移出现场,以恢复正常交通,但不准擅自移动车辆,也不准不标记而移动车辆。
如果事故发生后有人员受伤,就要立即设法抢救伤者。交通事故的受伤人往往伤势较重,必须及时送医院。有时伤者处于车辆轮胎下面,不移动车辆,伤者出不来。这时要标记好车轮方位和伤者倒卧的位置。车轮方位可以用粉笔、砖头、土块等划“T”字形标记,分别与车轮平行,与轴头垂直,交叉点位于车轮接地点,要同时标住同侧各轴的车轮。伤者应标注其头.部、臀部和脚的位置。在紧急情况下;应尽快救人,然后标记,但不能影响方位的正确再现。如果事故发生在偏僻地区,可供送伤者去医院的车辆很难遇见,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可用事故车运送伤者去医院。但是应当先标记好停车的位置即各个车轮的位置、走向、制动印痕的起点等。在有第三人的情况下,应留下人员保护现场,驾驶入把伤员送到医院后,应立即返回现场,根据标记放好车辆,听候处理。在送伤者时,不准擦蹭肇事车辆,以防止破坏痕迹。同时,对伤者服装上的各种痕迹,如车轮花纹等,要注意保护,并告知医务人员。
在抢救伤员的同时,驾驶人应当迅速报警或者委托他人迅速报警,既可以向附近执行勤务的交通警察报警,也可以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以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恢复交通,以及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协助驾驶人保护现场、报警以及抢救伤员。这不仅是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要求,更是法律对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1.交通事故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对损害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本条的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对于当事人对损害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交通压力,防止交通堵塞,同时,这也是对当事人自主行使民事权利的尊重。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的事实或成因存在争议,或者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不愿自行解决,而是希望交通警察协助解决的,当事人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后者依法进行处理。
2.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据统计,7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仅仅造成车辆及少量物品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如果当事人都要等交通警察到现场处理,大量轻微交通事故将得不到快速处理,造成交通阻奉。因此本法规定,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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