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的规定。
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高速公路是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很快,因而驾驶人对各种突发情况的反应及处置时间相对比较短,在紧急刹车时,制动距离也比较长。所以,在高速公路上对行驶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是很危险的,容易引发恶性交通事故。同时,高速公路是我国的重要交通和经济命脉,在高速公路上拦截和检查行驶的车辆,很容易导致交通阻塞,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本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公路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校据单法第一手零一奈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时可以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1.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朋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但是,只有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时,才可以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任务。公安机关的许多工作任务,具有迫切性和紧急性。鉴于其不同于其他人民警察的特殊的职责性质,本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紧急公务时,可以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2.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只有在依法执行紧急公务时,才可以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依法执行紧急公务时,可以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职权,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这种职权,如果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违反规定拦截、检查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则构成了对这一职权的滥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交通警察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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