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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六十六条

2005-03-17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释义]  本条是关于乘车人的乘车规定。

   “乘车人”,是指出于交通目的,为实现自身的空间位置移动而利用车辆在道路上通行的人员。乘车人乘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是指自身物质的化学分子结构不稳定,容易因外界环境的细微变化,如过温、碰撞、磨擦等而引起化学反应,导致燃烧、爆炸的物品,以及其他容易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的带有腐蚀性、传染性、毒性、放射性的物品等。由于车辆行驶过程中的摇晃、颠簸、转弯和紧急制动,会使随车物品产生磨擦、碰撞,如果车上装载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将对全体乘车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前几年,由于一些旅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坐车船而发生多次火灾、爆炸事故,旅客伤亡惨重,国家和集体财产损失巨大,教训极为沉痛。在本法制定以前,我国历来明确规定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如1980年原国家经委’和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等9部委《关于严格控制生产出售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乘坐车船飞机的紧急通知》,1988年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1994年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等都有严禁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以及有辟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坐车、船的规定。这些规定和做法为本条款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实践经验。
    2.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这里所说的“物品”,是指有形的、可视的和可度量的任何物质,包括固体和液体。如烟头、纸屑、果皮果核、各种饮料包装物等垃圾物,痰、鼻涕和小便等身体排泄物;喝剩的酒水、饮料等液态物。不论是车辆行驶还是停车,都不准向车外抛洒任何物品。   
    3.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汽车驾驶人员对车辆的驾驶和操作,是车辆安全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除,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车辆驾驶技术规范要求操作车辆外,在驾驶时保持充沛的体力、精力和足够的注意力,观察道路状况,专心致志开车,也是保障交通安全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乘车人如果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比如在车厢内大声喧哗、吵闹、走动,与驾驶人员闲聊,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等等,都容易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影响行车安全。
    上述几种乘车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是本法对乘车人的基本要求。《实施条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等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此也都有相应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