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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六十五条

2005-03-17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人通过铁路道口的规定。
   
    1.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遵守交通信号或者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行人通过设有交通信号的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通行;(2)红灯熄灭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通行;(3)当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者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在道口确认安全无误后迅速通行。凡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者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等任意一种情况时,行人严禁抢行,必须停在停止线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钢轨的5米以外,并且不得影响栏杆(栏门)的关闭,不得撞、钻、爬、翻越道口栏杆(栏门)。 
    2.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者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应当止步了望,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道路上的行人在铁路道口处,发现或者听到有火车驶来时,应立即避让到距铁路钢轨2米以外的地方,严禁停留在铁路上或者抢行抢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