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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六十四条

2005-03-17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儿童、残疾人的通行规定。

    1.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民事法律上,都是属于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每个人都有的,只有当一个人智力发育成熟,能够理智地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能够审慎地独立处理自己的事情时,才算是具备了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症患者、智力障碍者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末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其民事活动,并对其行为给予监护。基于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法规定了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一般是指学校、幼儿园、精神院等单位负有照顾、看护、治疗、管理责任的老师、医护人员、管理人员等。为什么只规定“学龄前儿童”而不是像民法通则一样规定为“10周岁”?主要是考虑到儿童上学接受学校正规教育以后,具有一些基本的认知能力。如1991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就有对小学生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违章骑车,不在公路、铁道、码头玩耍和追跑打闹等作出规定。当然,为防范万一,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满10周岁的小学低年级学生上学和放学,在道路上通行时一般应有家长
接送和学校组织的护送。   
    2.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盲人”,是指因疾病或者受外力伤害从而导致双目视力全部丧失的残疾人。“盲杖”,是指供盲人使用的,辅助其行走,帮助其探测周围道路状况的专用手杖。“其他导盲手段”,是指除盲杖以外的用于引导盲人了解周围道路和交通状况,指示其行走的电子设备、仪器或者工具,甚至是经过专门驯化、训练的动物,如导盲犬等。由于盲人看不见任何东西,当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时,不了解四周道路状况,无法预知前方风险,这将对盲人构成很大的危险;因此,盲人上路时,应当使用盲杖或者其他导盲手段辅助其通行。当盲人在道路上行走时,由于其无法知晓其他车辆的存在,也不知道这些车辆的行驶路线、方向和速度,根本无法进行避让,这时其他车辆应当避让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