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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六十三条

2005-03-17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人妨碍交通行为的限制规定。
 
    1.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道路隔离设施”,是指在道路范围内使用一些有形的结构性物体,强行分离不同行进方向或不同行驶速度、不同类型交通流的交通安全设施,主要包括有隔离墩、护栏、车辆障碍物、隔离带等。隔离墩主要用于隔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及不同行进方向的机动车辆;护栏主要用于车辆和行人的隔离,一般设置在车行道与人行道分界处,或者设在道路中心,用于隔离上下行机动车辆,并有效防止行人、自行车不按规定横穿道路;车辆障碍物主要用于隔离墩、护栏的开口处,可以防止机动车违章通过或者掉头,防止骑车人骑着自行车突然横穿道路,迫使其下车推行;隔离带是隔离不同行进方向车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道路设施,一般种植松墙或路树,同时起到美化环境、减少眩光等作用。这些道路隔离设施,既是一种道路配套设施,同时也具有交通标线的含义和作用,并给可能违章的行人或车辆设置物体障碍。从道路隔离设施所具有的交通标线的含义和作用来看,行人跨越、倚坐隔离设施,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也易给自身安全带来危险,应当予以禁止。  
    2.行人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扒车”,是指行人在道路上尾随、追逐正在行驶中的车辆,并攀爬、进入车辆的行为。“强行拦车”,是指行人在道路上正面拦截正在行驶的车辆,迫使其停车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违章行为,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至于行人实施的“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本条没有全部列举,最常见的一般有向行驶中的车辆扔东西,在道路上嬉戏、打闹,聚众喧哗,占用道路,毁坏道路等等,这些都是应当予以严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