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六十二条

2005-03-17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释义]  本条是对行人通过路口和横过道路的规定。

    1.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过街设施”,是指专供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而设置的行人过街天桥或者地道等设施。行人过街设施,把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的自由、分散行为,集中到固定地方,彻底实施了行人和车辆的分离措施,排除了人车冲突,既为车辆的安全通行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保障了行人通过路口和横过道路的安全。行人过街设施的设置,是反映道路交通工程设施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体现“以人为本”和疏导交通、衡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程度的指标之一。2000年,公安部、建设部联合颁布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体系》及其说明,对设置人行过街设施或地下通道作出过具体规定:(1)横过交叉路口的步行人流量每小时大于5000人次,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汽车交通量大于每小时1200辆;(2)通过环形交叉路口的步行人流总量每小时达到18000人次,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路口的汽车交通量达到每小时2000辆;(3)行人通过城市快速路时;(4)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量超过1000人次或者道口关闭时间超过14分钟时。
    2.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本法第三十八条对车辆、行人的通行原则已有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行人通过设有交通信号设施的人行横道路口时,也应当遵守这项通行原则,不能因为有了人行横道,就不遵从交通信号的指挥,乱穿乱过道路。人行横道灯的设置,也是反映道路交通工程设施水平的指标之一。《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体系》及其说明也规定了人行横道灯的设置标准:(1)在设置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当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流量每小时超过500人次时;(2)在路口间距大于500米、汽车流量在高峰时每小时超过750辆次及12小时内流量超过8000辆次的路段上,当人行横道的行人高峰小时流量超过500人次时。
    3.行人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时,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这里所说的“确认安全”,一是不要斜穿或猛跑,要直行通过;二是要注意观察,目测左右来车的速度和距离,确有安全把握时再通过;三是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