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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六十一条

2005-03-17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人的通行规定。

    步行是人类最原始而又是最基本的一种交通方式。我国人口密集,步行的交通量很大,这是我国道路交通的一大特点。在我国,对行人的交通管理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1.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人行道”,是指从标出车行道分线的侧面、缘面(流水面)起至房基线高出车行道部分,专供行人通行,禁止非法侵占,也禁止车辆驶入。但如果推着自行车在人行道上行走,或残疾人摇动着轮椅车在人行道上通行,应按行人对待。胡同、里弄、巷子出口处或路旁建筑物进出口处将人行道截断部分,虽是行人和车辆共同通行的地带,仍可视为人行道,车辆遇行人通过此处时,应减速或停车让行。为保障行人纵向通行有路可走,对人流超饱和的人行道,视情况还可将车行道划出一部分作为人行道,以护栏或在路面上施划的人行道线为界,禁止车辆驶入,专供行人通行。在施划人行道线或用护栏等设施在道路上分隔出的人行道内,行人不受右侧通行规定的限制。
    2.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靠路边行走”,是指从道路边缘线算起,行人通行路面宽度以行人能够安全通行的空间为度,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一米。对于没有施划人行道的路段,行人应当靠路边行走,车辆遇行人时不论会车与否,都不准侵犯其安全空间。相关释义请参见本法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