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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五十九条

2005-03-17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车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机动车的停放规定。

    车辆有行必有停。在自行车不多的地方,车骑到哪里就停在那里,所占空间不大,对道路上行驶着的其他车辆和行人没有多大影响,停车不成为问题。然而我国是一个“自行车王国”,尤其在大中城市等人口稠密的地方,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自行车数量与人口数量一同快速增长,停车问题越来越严重。由于当前我国正处在交通大发展时期,面临着过去遗留下来的道路贫乏的局面,如何从规划和管理上采取对策解决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停车问题,在综合治理“交通难”工作中,双管齐下,同时治理“行路难”和“停车难”这一对矛盾,一直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思考的大事。
    1.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停放的“规定地点”,是指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地点,一般有二种类型:一是路边存车处(点),往往设在道路两侧或人行道上,商店、餐馆门口,公共电、汽车站台附近,人行过街天桥下,人行横道、过街地道和地铁通道口等;二是路外存车处(棚),往往设在大型购物中心、超市、影剧院、医院、体育场馆、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酒店和住宅区内等。非机动车停车地点一般设专人看守、管理,实行收
务。   
    2.未设停车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在未设存车处的地方需要停放非机动车时,一般不得在交通繁忙的地方停车,不准在禁止存车的地方停车,不得乱停乱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颁布实施《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对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规定了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遵守的几种情形:一是必须在非机动车公共停聿场或者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志的区域内停车;二是在停车场停放非机动车的,必须遵守停车场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工作人员的管理;三是在收费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内停车
安规定交纳停车费;四是违反规定,在朋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可以暂扣非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