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五十八条

2005-03-17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行驶车道及最高时速的规定。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肢体残疾的人单人使用的代步工具,以电池或者燃料作驱动动力,设计时速在二十公里以下的残疾人专用车辆。“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池输出作为驱动动力、设计时速在二十公里以下的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近几年来发展迅猛。它们改变了以往用人力作为动力的驭动模式,使用起来省时、省力、舒适,对改善残疾人和人们的出行条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深受群众的欢迎。但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到底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存在不同看法,相关的管理政策及制作技术标准迟迟不能出台。随着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及人们对出行条件的要求不断提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数量增长迅速,迫切需要加强对它们的管理。国内一些大中城市已开始逐步放宽对它们的限制,并将其逐步纳人正常管理渠道。为此,本法决定对它们实行统一的交通管理政策,将它们纳入非机动车范畴统一管理。作为非机动车,它们必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本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本法草案时,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有关部门的建议而增加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