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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五十五条

2005-03-17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规定。

    “拖拉机”,是指在农村从事田间作业的一种轮式专用机械。由于拖拉机价格低廉、便于使用,深受我国广大农民的喜爱,并且在使用中逐渐扩大范围,除专门从事农田作业外,还从事道路运输作业。目前,全国共保有拖拉机1400多万台。拖拉机的道路运输活动,一般从事县以下公路上的短途运输。关于拖拉机以及其他农用机械、农用运输车的道路交通管理问题,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曾存在分歧。1986年10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1988年3月,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3年,公安部发布《关于农用运输车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7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87258—1997);2000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1年,国务院颁布《报废汽车管理办法》。这些法规规章规范了对拖拉机和其他农用机械、农用运输车的管理,明确规定上道路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和其他农用运输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
    1.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根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全国大多数大中城市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拖拉机禁止在高速公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上通行。这是因为拖拉机行驶速度低,不符合高速公路对车辆速度的要求;噪音大、污染严重,安全性能和操纵性能差,不适应大中城市拥堵的道路交通和不符合城市对环,保的要求。除高速公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以外,拖拉机在其他道路如何通行,本法并不作统一规定,而是由各地自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因为中国地域宽广,各地经济租社会发展差别很大,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措施,能更好地调节矛盾,满足社会对交通的需求。
    2.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不得用于载人。这是对拖拉机上道路运输的限制性规定,是根据拖拉机的运行安全技术标准而决定的。拖拉机是作为专用机械而设计、制造的,只适宜于农田作业和短途道路运输,它的安全性能和舒适性能差,不适宜于载人。这里的“载人”,应当理解为营运性质的载人,而非农田作业等需求的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