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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五十三条

2005-03-17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通行优先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特种车辆的行驶规定。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押解犯罪嫌疑人或者人犯以及其他特殊用途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指挥车、囚车等专用车辆。“消防车”,是指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救护车”,是指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车辆。“工程救险车”,是指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上,能发出异常音响或灯光,以便于其他车辆或行人识别避让的警示装置。根据公安部1983年9月颁布的《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警车安装双音转换调、紧急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警灯;消防车安装连续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警灯;救护车安装慢速双音转换调警报器和蓝色回转式标志灯具;工程救险车安装单音断鸣调警报器和黄色回转式标志灯具。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紧急任务”,是指事关重大,在时间上非常紧迫,亟需实施的特殊工作。
    2.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习惯上称为特种车辆。在道路通行原则上,特种车辆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它们可以不受分道行驶的规定制约,不论是逆行还是顺行,凡所经的人行道、车行道,都临时属于它们的本道,行人和其他车辆都必须无条件地为它们让行;也可以不受最高时速及交通信号灯的约束,争分夺秒,它们提前一分钟到达任务地点,人民的生命财产即可免遭损失或者减少损失。行人和其他车辆必须保障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凡是可能妨碍其通行的都应当立即避让。
    3.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通行优先权。公安部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和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作出过详细的规定。除1983年9月颁布的《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外,公安部还于1993年3月发布了《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于1995年6月颁布了《警车管理规定》,对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作出严格规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安装和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并且禁止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为严格管理、依法规范,公安部还多次对警车和警报器、警示灯具的安装使用进行清理整顿,1997年和2001年分别开展了关于清理整顿警车和警报器、警灯的专项行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