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2005-03-17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时的处理规定。

    1.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机动车是有寿命的,机动车的寿命,通常是指机动车从开始使用直到其物质磨损严重到不堪修复而破废时所经历的时间或者行驶的里程。同人类的生老病死一样,机动车也会发生故障。机动车的故障,依其发生的部位不同而对机动车的正常使用产生不同的影响。对机动车的故障排除,也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一般说来,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所发生的故障不会影响到车辆的正常和安全行驶,这时驾驶员仍然可以继续驾驶车辆,等到达目的地后再行修理,或直接开到修理工厂,例如汽车空调器发生故障、车窗玻璃升降装置发生故障、睛朗天气时雨刷器发生故障等;二是所发生故障足已对车辆的正常行驶或者安全产生威胁,这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停止行驶,进行修复后才能继续前行。停车修理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的黄色报警闪烁灯光,示意其他车辆注意安全绕行;并且不准占用车道,要将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道路两侧、停车场、空地等地方停放。移动故障车辆,可以采用人力推行、其他车辆牵引等方式。
    2.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难以移动”,是指车辆坏在道路上,故障严重,或者装载已满不熊及时卸下,致使无法用人力推行或者其他车辆牵引移开。“持续开启危险报警灯”,是指故障车在道路上无法移开期间,应当不间断地一直开启危险报警灯光,警告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注意安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规定,故障车不能离开行车道路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同时还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随车配备故障车警示标志牌。现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后方150米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