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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五十条

2005-03-17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货运机动车载客和载人的限制规定。

    1.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不同于客运机动车,是指专门设计用于运载物品的机动车辆。货运机动车载人,除了不得超出核定的载人数外,还不得超出设计用途载客。“载客”,是指以运送人员为目的的机动车载人运输。前面我们已经解释了,客运机动车是专门设计用来载人的机动车,其设计和制造要求较高,对车身的防水密封性、防尘密封性、舒适性、安全性、方便性都有具体要求。货运机动车的设计用途和制造要求完全不同于客运机动车,一般载质量较大,要求便于货物的装卸等,不适宜作为人员的专门运送工具。
    2.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附载作业人员”,是指根据搬运货物等需要,货运机动车在载货的同时,可附带搭乘货物装卸人员。由于考虑到货运机动车在技术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在确实需要附载随车装卸人员负责装卸货物时,为保障人员安全,必须在车上设置有效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行车中乘坐人员不至因为车辆的制动、转向、颠簸、车厢通风等情况,使货物发生移动而造成乘车人员的滑落、被撞、被挤压、憋闷等危险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