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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2005-03-17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载人及客运机动车载货的限制规定。

    1.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汽车发明和使用的最终目的,归根到底只有两种:一是运载物品,二是运送人员。机动车的载人数,是根据机动车发动机的功率和底盘的设计标准、载质量和车厢的大小以及乘坐安全情况决定的。“核定的人数”,是指经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后,车辆行驶证所核实的机动车载人数。驾驶室乘坐人数的核定,按1985年7月公安部施行的《城市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暂行标准》规定,前排驾驶室内部宽度大于或等于1lOOmm的核定2人,宽度大于或等于1700mm的核定3人;后排座位长度每满400mm的核定1人。车厢乘坐人数的核定,根据路程、路况;按载重量或乘坐人员面积计算,以最小值核定,行驶平路,单程小于或等于50公里的,每吨核15人或每平方米4人;单程大于50公里或行驶山路的,每吨核12人或每平方米4人。小客车、长途客车在载质量允许条件下,按座位核定人数。机动车载人,必须等于或小于核定的乘坐人数:不得超出。
    鉴于当前我国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现象严重,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交通安全形势严峻,2001年,公安部、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规定“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客运车辆禁止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客人数。载客超员的,由驾驶员负责就地卸客转运,不消除违章不得继续行驶。转乘费用和因转运给其他乘客造成的损失由原承运人或驾驶员承担”。
    2.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客运机动车是专门用来载人的机动车辆,其设计和制造标准较高,对车身的防水密封性、防尘密封性、舒适性、安全性、方便性都有具体要求,但一般核定载质量较低。基于客运机动车的设计用途和制造要求,不适宜将其作为载货车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