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2005-03-17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有序通行的规定。
 
    道路交通是由“人、车、路”等要素构成的;道路通行必须遵循“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安全”原则是针对“人”而确立的;“畅通”原则是针对“路”而确立的;“有序”原则是针对“车”而确立的。本条规定是机动车辆在道路交通活动中有序通行原则的体现。
    1.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是指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者路口前,行进方向出现交通堵塞前车停止行驶时,根据到达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停止行驶,等候通行。“借道超车”,是指后车为超越前车位置而驶出本车道从旁边车道超越前车。“占用对面车道”,是指逆向行驶,或者占据逆行车道停车排队等候。“穿插等候的车辆”,是指强行加塞插入、穿过正常行驶或者排队等候的车辆队伍。车辆发生停车排队等候现象,或者行驶缓慢,说明前方道路交通拥堵,这时应当按规定依次序排队等候和行驶,保持车辆原有的行驶秩序。如果此时借道超车者驶入逆行以至占用对面车道,容易打乱通行秩序,造成交通混乱,形成新的交通拥堵,而且也容易发生意外事故。 
    2.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交替通行。“车道减少”,是指车辆行进方向行车道合并,致使车道的数量减少。“交替通行”,是指行驶在左右平行或者交叉相汇的两条以上车道的车辆,平均分配通行,按次序交错前行。它不仅体现了有序的通行原则,而且还体现了平等的通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