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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2005-03-17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四十四条  机动丰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通过路口的规定。

    一、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交叉路口”,也称为平面交叉路口,是指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在同一平面交汇贯通的部位。交叉路口是交通的咽喉和枢纽,是交通流量的汇合地,车辆大多大此转换行进方向,行人络绎不绝在此横过道路,同时许多公共汽车、电车在此设置上下站。它是道路网中道路通行能力的“隘路”和交通事故的“多发源”。交通堵塞主要发生在交叉路口,并往往造成车流中断,事故增多,延误严重。因此,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和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在距路口100米到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转弯的车辆必须同时开转向灯;在夜闯还须将远光灯改力近光灯。
    2.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须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3.遇路口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4.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行,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5.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向左转弯的车辆必须紧靠路口中心点小转弯;向右转弯的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行驶,并且在同车道前方有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6.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这里所说的“优先通行”,是指:(1)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2)道路不分干路、支路时,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3)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者右转弯的车先行。(4)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行驶的车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