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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2005-03-17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行驶速度的原则规定。

    一、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限速标志”,是交通标志中禁令标志的一种,表示该标志前方路段内,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标志所标数值。该数值即是路段内机动车的规定最高时速。“时速”,是以机动车行驶时每小时通过千米数为计量单位的。一般限速标志设在需要限制车辆速度的路段的起点。需要说明的是,限速标志标明最高时速,并不是要求机动车在该路段必须以最高时速行驶,或者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按最高时速行驶,只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条件下,机动车才允许按规定的最高时速行驶,并且不得超过这个时速。
    二、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新的《实施条例》对各类机动车在各种道路条件下最高时速的具体规定是: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三、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主要是指通过胡同(里弄、小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陡坡以及泥泞路面、路面损坏或者正在施工作业的道路等。在夜间、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以及在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条件下驾驶机动车,降低行驶速度,是为了便于驾驶员根据交通情况,及时作出判断,正确规避风险,随时灵活调整车速,以确保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