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的规定。
任何一种交通均不同程度地会受到诸如洪水、地震、飓风;暴雨;浓雾等自然灾害或者恶劣气象的影响,道路交通亦是如此。当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作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迅速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和消除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因素,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以确保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为了充分有效地发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职能,保障交通安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本法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存在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有权决定实行交通管制,是有必要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在遇到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的情况,采取其他措施难以消除影响安全行驶的因素时,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疏导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措施;这里所讲的“采取其他措施”,一般是指采取日常状况下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常规措施。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采取措施以确保交通安全,公安部制定发布了多个相关规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通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例如1997年12月26日公安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加强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对恶劣天气条件下车辆在高速公路的行驶以及在能见度小于50米时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可采取局部或全路段封闭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再如,公安部于2001年5月23日发布实施的《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突发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等造成道路、桥梁严重交通堵塞或者交通中断现象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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