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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2005-03-18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交通管制的规定。

    所谓交通管制: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对道路交通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临时性交通措施。为了避免发生交通阻塞等交通事故,同时为了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情况和需要,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疏导交通,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另一方面,为了不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或者说最大限度地降低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的影响,当需要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告知公众。这不但是对公安机关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的规范,也是为了得到公众的支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搞好交通工作有必要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因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实行管制或者限制如果能让公众提前知悉,公众就能根据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出行,包括出行的时间、方式、路线等,这样,不但有利于获得公众的认同和支持,也将有利于采取交通管制或者限制目的的实现。因此,为了规范交通管理部门在这方面的工作,同时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获得公众的支持,以便充分调动群体,共同搞好道路交通工作,本法对实行交通管制作出了规定。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限制交通的措施。所谓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是指在某一时间内,对行人或者某些车辆,规定有条件通行或禁止其通行。这些限制交通的措施范围较广,一般包括:划设单行道,仅允许车辆单向行驶;划设机动。车专用车道或非机动车专用车道,仅允许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通行;划设步行街,仅供行人通行,禁止任何车辆进入;限制转弯,即禁止车辆左转弯或右转弯;限制直行,即禁止车辆直线前行,等等。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比如举办灯会、庙会等群众性的传统民间娱乐活动,举行马拉松等大型竞技体育比赛,节日游行、阅兵式等盛大庆典活动,举办或召开国际性会议、全国性重要会议,拆除或维修大型旧建筑物,修建地下铁路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实行临时性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