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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2005-03-18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车辆、行人分道通行的规定。

    道路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实行分道通行,这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通常做法。实行分道通行,不但有利于保护行人的通行安全,也有利于确保和提高道路通行安全和效率。我国大陆沿海一些发达城市和内陆大中等城市都已基本实现道路分道通行。但是,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一些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经济还相对落后,城市建设资金和经验都相对不足,完全实行道路分道通行,确实存在一定困难,不宜强制规定应;当施划道路,实行道路的分道通行。因此,本法作出上述规定。本条的规定包括以下两个内容:
    一是,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所谓机动车道,是指以交通标线施划或用护栏等隔离设施分隔出来专供机动车通行的道路部分。顾名思义,“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也就是专供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部分。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定义,本法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作出了规定。所谓分道通行,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各自允许通行的道路内通行,也就是说,应当“各行其道”。车辆、行人实行分道通行,这是道路交通的一项基本原则。实行分道通行,不仅是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也将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严格遵守道路分道通行的规定,“各行其道”,否则是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二是,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这是对在道路没有施划车道和人行道时,车辆和行人如何通行的规定。所谓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是指机动车应当以道路几何中心线为中心,以车辆宽度为基数,在道路中心线左右各半个车道宽度范围内行驶。当然,不苛求车辆中心对准道路几何中心。所谓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是指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剩余的两侧部分通行。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驾驶车辆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两侧通行。这是对在道路没有施划车道的情况下,确保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需要强调的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以及非机动车在道路两侧通行时,根据本法第三十五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还应当遵守右侧通行规定。例如,在没有施划车道且并非只允许单向行驶的道路上,当两个方向均有来车时,必然存在会车,这时就应当遵守右侧通行规则,避免发生撞车。对于非机动车,也是这样。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非机动车和行人靠道路两侧通行,一般是指从道路右侧的边缘线算起,行人通行的路面宽度不超过1米,自行车不超过1.5米,三轮车不超过2.2米,畜力车不超过2.6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