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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三十四条

2005-03-18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释义]  本条关于在一些特殊道路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警示标志以及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设置盲道的规定。 

    本条共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的规定。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道路交通日益繁忙,有的道路交通拥堵现象严重。在一些特殊人群经常出入的地方,例如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周围时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个人和家庭的痛苦和损失。在这些地方之所以易发生交通事故,除有行人和机动车驾驶人的原因外,也与在该地区周围采取交通安全防范措施不力有重大关系。为了保障行人,特别是保障青少年儿童、老人、病患者的通行安全,应当在某些特殊地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防范措施。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所谓行人过街设施,是指保障行人道路通行安全而设置的跨越或者穿越道路的人行设施。主要有两种,一是过街天桥,二是过街地下通道。所谓人行横道线,是指横划在车行道上主要用来引导行人横越车行道的交通标线。所谓提示标志,是交通标志的一种。《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中规定了人行横道标志。根据本款的规定,如果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上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比如既没有过街天桥又没有过街地下通道,就必须施划人行横道线,方便行人过街。并且,除施划人行横道线外,还应当设置提示标志,以警示行人和道路上驾车行驶的驾驶人。根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施划人行横道线,并设置提示标志。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设置行人过街设施、人行横道和提示标志,是更好地保护青少年儿童、老人、病患者的人身安全、避免交通事故的重要和有效措施,反映了社会对青少年儿童、老人、病患者等社会特殊群体的关心,也体现了社会浓浓的人文关怀。
    第二款是关于盲道的规定。所谓盲道,是指具有无障碍和明显凹凸感特点的,主要为盲人的道路通行提供便利的人行道。盲道是一种无障碍道路,属于城市无障碍设施。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设置盲道,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为盲人等社会特殊群体提供道路通行安全和便利,是特殊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必要条件,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城市文明和整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一些西方国家和发达地区,无障碍设施建设起步较早,无障碍设施相当普遍,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通行提供了安全保障和极大的便利。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起步较晚,但我国政府十分重视障碍设施建设。早在1989年,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就联合颂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
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此后,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工作纲要》、“八五”、“九五”、“十五”计划纲要也都规定了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任务和措施。特别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快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坚持和推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2001年8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了重新修订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提供了指导和技术保证。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十多年来,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以盲道建设为例,多数大城市的干道、主要商业街、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的人行道都铺设了盲道。例如北京市,截止2002年底,铺设盲道500多条,达800多公里,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方面走在全国最前面。但目前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还不能适应社会的总体要求,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盲道是现代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现代城市的文明程度和整个社会文明进步,而且事实上,它不但为盲人的道路通行提供了安全和便利,同时为老年人、伤病人和儿童的道路通行提供了安全和便利。为了加快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同时体现社会对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的关怀,因此本法对盲道建设作出了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规划设置盲道。所谓按规划,是指城市主要道路的建设或者改造,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建设规划,城市道路建设规划也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使盲道真正为盲人提供通行安全和便利,本款还规定,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所谓盲道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是指设置盲道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盲道设置的标准即设置盲道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的强制性标准,真正落实我国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国家政策。2002年6月和8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几个大城市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了检查,结果发现多数城市盲道数量不够,并且普遍存在相当数量的盲道被占用的问题,造成“无障碍上有障碍”,“盲道”成“忙道”。为了落实国家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政策,真正确保和实现盲道的价值,各地市政工程和道路管理部门在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同时,还应当加大对已建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力度,对占用、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变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促进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