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三十二条

2005-03-18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清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时如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加快,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等,这都是难以避免的,应当适当允许但应严格管理这方面的工作,因为这些活动对道路交通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可能潜伏交通安全隐患。如何在不影响工程建设的同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这是当前一个现实而突出的问题。因此,本条就这个问题作出了规定,共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必须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占用、挖掘道路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根据本款的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如果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必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根据本法有关规定,未经批准而,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道路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对于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应当迅速恢复交通。        第二款是关于施工作业单位在施工时如何采取防范措施保障交通安全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所谓施工作业单位,是指在道路上具体实施工程建设,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施工队。所谓来车方向,是指以施工作业地点为点,以远处车辆的驶近为来车,车辆通过该点后驶远为离去,来车方向就是车辆驶近基准点所必经的方位。所谓安全距离,是指车辆以一定速度行驶时,汽车驾驶员从发现情况、作出判断、采取制动措施到车辆完全停止所必须行驶的路程。本条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必须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考虑到当车辆在道路上快速行驶时,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如果施工不提前预先告示车辆驾驶员道路状况,警告他们采取预防措施的,就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施工作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条的规定,在施工作业路段和时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预防交通事故,确保交通安全。本款另一方面的内容是施工作业完毕后,如何恢复道路交通的规定。本款明确规定,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占用道路施工特别是挖掘道路,在施工完毕后做好善后工作,清除障碍物,按道路安全通行技术要求和标准恢复道路通行能力,例如清除遗留在道路上或者道路两侧的土石、垃圾、废弃物或者剩余的原材料、安全防护设施,修复道路等,是恢复道路安全通行的重要保证。因此,施工单位必须负起责任,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另外,根据本款的规定,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对道路进行验收,确保施工完毕后道路能真正达到安全通行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毕后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道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验收单位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符合通行要求后,才能恢复道路通行;不符合通行要求的,不得允许通行。施工单位无能力恢复道路的通行能力的,可以按照损坏程度予以赔偿。
    第三款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末中断道路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的规定。道路施工作业可能中断交通,也可能不中断交通,边作业边通行;在这种情形下,由于道路通行能力受到影响,交通秩序容易发生混乱,并引发交通事故。因此,本款规定,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的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