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2005-03-18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要求以及如何积极防范道路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的规定。

    本条共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道路、停车场以及道路交通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要求的规定。这一款规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和交通流量大幅度增加,道路交通面临许多新问题,交通安全形势严峻。道路交通虽然与交通管理的科学性和道路建设状况有重要关系,但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是否合理、科学,也直接影响着道路交通。为使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条例》、《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等部门规章,但混乱局面并没有根本转变。’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从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等环节综合管理,从源头上和各个方面着手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大家认为,本法有必要明确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适应交通畅通、安全的需求。(2)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根据交通需求作出及时调整。近年来,我国城乡建设发展迅速,交通需求也迅猛增长。为了加快建立适应城乡发展速度的科学的道路管理机制,本款规定道路、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进行调整,这是必要的,也有利于改善道路通行条件,优化道路资源,使道路更加安全畅通,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二款是关于对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如何采取措施防范道路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的规定。众所周知,道路的基本功能是通行车辆和行人;道路通行车辆和行人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和畅通。当道路出现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处理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以防范类似事故重发。因此,本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人使用的道路存在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这是减少和防范交通事散的一个重要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角度出发,切实负起责任。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范类似事故重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因此本法进一步规定:当地人民政府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报告和建设后,应当及时推出处理决定。这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必须切实履行,以便尽快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交通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