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须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铁路道口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的规定。
铁路道口,是指铁路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铁路道口既关系到铁路交通,也关系到道路交通,是道路交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迅速增加,车辆穿越铁路道口越来越频繁。同时,火车的密度和速度也提高很多,铁路道口上机动车与火车相撞事故时有发生,人员伤亡惨重,财产损失巨大。据统计,2001年,全国铁路道口共发生撞车事故887件,撞坏汽车404辆,拖拉机202辆,其他车辆268车,人员死亡314人,重伤288人,损坏铁路机车248台,铁路车厢61个,破坏线路350公里,致使铁路中断行车2056分钟。特别是在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事故发生率相当高。因此,为了维护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道口事故发生,保障铁路、道路安全和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法对铁路道口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作出了规定。
本条规定,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须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所谓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即铁路道口,是指道路与铁路交汇处,在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铁路道口按是否有人专门看守可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两种。所谓警示灯也即铁路道口信号灯,由红灯、白灯组成。所谓警示标志也即警告标志,是交通标志的一种。《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中包括了有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和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1986年,国家经济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等联合颁布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也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道口处的道路上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铁路道口标志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20米处的道路右侧,护桩设在道口附近,在铁路上距道口500至1000米处设有火车司机鸣笛标;根据需要还可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5米处的道路右侧设置道口信号机;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可在安设道口信号机的位置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有人看守道口还要设置带有标志的栏杆(或栏门)。—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还规定,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防护设施。此外,根据《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铁路道口设备必须符合铁路和道路双方的技术标准,对道口信号、护桩;栏杆(栏门)、火车司机鸣笛标的设置、维修和管理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铁路道口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属于道路交通标志,是道路的附属设备,铁路产权单位可代为设置、维修,由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铁路部门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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