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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2005-03-18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恨制性的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信号的规定。

    道路交通信号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相当重要,它发挥着指挥交通的作用。所以-,统一和规范交通信号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相当必要的。本条共四款。 
    第一款是关于国家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的规定。所谓道路交通信号,是指用来指挥车辆、行人上道路通行的具有某些特定含义的信息,包括以光色、手势表示的信号和标志、标线表示出的特定意图,其目的是对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科学地分配通行权,以便道路交通安全、有序。交通信号的基杏功能是指挥和引导道路交通,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最基本设施和措施之一。随着道路交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道路交通信号也不断在发展完善。作为规范道路交通基本法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必要统一和规范道路交通信号的设置和使用,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因为如果不统一交通信号,各地难免“各行其道”,这样就会因各地标准和管理方法的差异而产生全国交通的大混乱。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也就是说,根据本款的规定,一种交通信号在全国道路交通中应当只能具有相同的特定含义,不能允许同一种交通信号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意思表示。
    第二款是关于道路交通信号种类的规定。不同种类的交通信号有着不同含义,但共同发挥着指挥道路交通的作用。根据本款划的规定,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所谓交通信号灯,是指用固定的、轮流显示的、不同颜色来引导、指挥道路交通的一种交通信号设施,其种类包括指挥灯、人行横道灯和车道灯等灯色信号。所谓交通标志,是指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等对道路通行人员予以引导和指挥的特定信息,用以管制、警告及引导交通的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一般设置在路侧或道路上空间位置,例如跨路设置的指路标志。交通标志的作用一般有三个:一是用简明的文字、符号规范交通行为;二是调节交通流量,疏导交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三是预示道路状况,以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因此,它也被人们称作为“道路语言”。所谓交通标线,是指由标划于路面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以及立体标记、突起路标和路边线轮廓标记等构成的交通信号设施;所谓交通警察的指挥,是指负有交通安全管理法定职责的人民警察,在道路现场用手势或者手持物发出的引导交通的指挥信号。交通警察的指挥是一种特殊的交通信号,也是一种动态的、灵活的交通引导方式,它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实际情况,比如当道路上正进行某项群众性活动、国家领导人乘坐的车辆正通过道路特别是当遇到交通信号灯因故短时间内不能正常使用时,灵活地引导、指挥交通,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交通警察的指挥是道路交通信号的一种,但又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等交通信号设施有区别。交通警察的指挥具有优先其他交通信号得以适用的特点。也就是说,在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道路交通的情况下,道路通行人员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进行道路通行。关于交通警察的指挥优先其他交通信号得以适用的原则,本法第三十八条作了规定。  
    第三款是对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要求的规定。交通信号设施发挥着指挥道路交通的作用,交通信号设施的设置合理不合理、科学不科学,都会直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因此,有必要规范交通信号设施的设置。本条第三款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道路交通信号设施不得有缺损,不得模糊不清;交通信号设施也不得表达不清,或者产生多种含义,并且交通信号设施还应当设置在空旷位置以便使得通行人员在一定距离内看得清楚,等等。这些都是对设置道路交通信号设施的基本要求,道路交通信号设施设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交通信号设施,并应当保持其完好、清晰、准确、醒目,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国家对道路交通信号的设置(包括交通警察的指挥)制定了统一的国家标准和严格的使用规范,例如1994年制定的《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1999年修订后发布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以及1996年3月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规则》等,对交通信号灯的安装、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设置以及交通警察现场交通指挥都作了相关规定:
    1.根据《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GBl4886—94)的规定,设置交通信号灯,必须考虑道路宽度、交通流量以及交通安全。设置交通信号灯应当种类齐全,安装规范,配时合理,符合行人和车辆的通行需要。交通信号灯的种类包括指挥灯、车道灯和人行横道灯三种:(1)指挥灯。指挥灯信号是一种普遍使用的信号,一般设在道路平面交叉路口。可以说,指挥灯是交通指挥的自动化,其特点是灯色明快、光源较强、信号清晰、醒目视认性好。(2)车道灯。车道灯一般是由绿色箭头灯和红色叉形灯组成,设在需要单独指挥的车道上方,只对该车道行驶的车辆起指挥作用,其他车道,的车辆和行人根据其他信号灯通行。(3)人行横道灯。主要设置在交通比较复杂的路口或路段,以保障行人安全有序地横过道路。
    2.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规定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必须科学规范、整洁美观、清晰醒目、齐全有效,以满足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交通标志主要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共250多种,其中主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和道路施工安全标志6种;交通标线有70多种,按标划方法可分为白色虚线、白色实线、黄色虚线、黄色实线、双白虚线、双白实线、双黄虚线和黄色虚实线等,按作用又可分为车行道中心线、车道分界线、停止线、减速让行线、人行横道线、导流线、导向箭头和左转弯导向线等,按功能则仅分为三类:一是指示标线,二是禁止标线,三是警告标线。《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对交通标志、标线的形状、图案、尺寸、设置、构造、反光、照明和制作等都作了详尽的说明。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通警察的指挥包括用指挥棒指挥和手势指挥两种:(1)指挥棒指挥;我国从1955年就开始使用这种指挥方式。1955年国务院制定的《城市交通规则》对此作了规定。指挥棒信号分为直行信号、左转弯信号和停止信号三种。指挥棒直接由交通警察操作,一般以指挥机动车为主,即在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发出,但被指挥停止通行方向的非机动车和行人也应当遵守。(2)手势指挥。这是各种交通信号中出现最早的一种,经历了由简到繁、由自由式到规范化的过程。在交通指挥信号已进入自动化的今天,仍被许多国家保留使用。在我国,1950年、1951年制定的交通法规中对手势指挥信号都曾有明确规定,但1955年制定的《城市交通规则》将其取消。由于手势指挥信号具有许多优点,例如迅速灵活、简便易懂等,所以实际生活中几十年来一直没有停止使用。为适应交通指挥疏导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手势信号,公安部于1996年3月发布了《交通警察手势信号规则》,规定了10种统一的交通指挥手势信号,即:直行信号、直行辅助信号、左转弯信号、左转弯辅助信号、停止信号、停止辅助信号、示意违章车辆靠边停车信号、前车避让后车信号、减速慢行信号、右转弯信号。根据规定,交通警察指挥交通的信号和手势,必须保持明确、清晰、醒目、完整,让道路通行人员一目了然,以利于他们及时根据交通警察的指挥作出判断,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四款是关于交通信号的使用、更新以及宣传的规定。道路交通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一个城市;区域,甚至某条路段,其交通状况以及人们对交通的需求,都不会没有变化。要适应某种发展和变化,必然就要对交通信号作必要的增设、调换或者更新。目前,在造成我国道路交通拥堵的诸多因素中,除道路交通管理不科学外,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使用不当,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例如许多地方未能很好地科学分析当地交通状况,乱设交通标志,乱划交通标线。尤其是一些地方对限制性交通信号的设置过于草李;甚至“朝令夕改”,给人民群众造成不便,也影响了当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针对这一现象,为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本法在本条第四款作出了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和有关规定,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同时,为了避免因调整交通信号而出现道路交通混乱,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交通信号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以便公众知悉情况或者掌握有关交通信号的使用,以便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