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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2005-03-18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的规定。

    在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除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违法事实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交通违章累积记分制度。根据本条和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累积记分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记分与处罚同步   
    本条所说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包括驾驶人的违章行为和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对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与实行行政处罚同步进行。
    二、记分办法
    记分的分值,依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例如:对于醉酒开车、驾驶无牌无证车等行为,一次记12分;对于酒后开车、逆向行驶等行为,一次记6分;对于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违反停车规定等行为,一次记3分;对于违反交通标志、违反标线指示、违反车速规定等行为,一次记2分;对于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等行为,二次记1分。
    造成交通事故的,还要在违章记分的基础上追加记分,如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1分。
    三、记分执行   
    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总分12分,从机动车驾驶人领取驾驶证之日起。在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如果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如果记分分值已满12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组织其进行交通安全法规教育考试和驾驶技能考试;在考试合格后发还驾驶证。
    四、守法奖励
    对于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即在一年内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给予延长驾驶证审验期的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本法授权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新的《实施条例》规定,驾驶人在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