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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十九条

2005-03-18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搏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的取得、使用和扣缴的规

    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是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持证人驾驶机动车的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在全国有效。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分为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机动车学习驾驶证和机动车临时驾驶证。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准驾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一般规定
    驾驶机动车,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按照本条和现行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要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的,可向暂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申请增加准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申请驾驶证,首先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在申请时要填写申请表并交验身份证件。   
    2.接受身体检查和其他方面审核,符合法定的身体、年龄等条件,其中有: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为对数视力表5.0或4.9以上,无红绿色盲等;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符合规定的年限,其中,申请大型客车、无轨电车和大型货车的,年龄条件更为严格。
    3.学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并考试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
    4.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有关驾驶技能的严格培训,学习不同的车型有不同的培训内容,并切实达到国家规定的培训要求,严禁弄虚作假。
    5.经过场地驾驶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考试内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严禁弄虚作假。在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由车辆管理所根据所学车型核发相应类型的驾驶证。  
    由于驾驶培训和驾驶考试,关系到驾驶员的驾驶技能是否合格,事关交通安全,因此,本条特别强调了驾驶培训和考试应当严格要求,严禁弄虚作假。
    三、 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特殊规定
    1.拖拉机驾驶证的取得。现行的管理办法是根据1986年10月《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的规定确定的,即:农用拖拉机驾驶员的有关道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拖拉机驾驶证的取得,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即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给拖拉机驾驶证。但是,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同时规定,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上述职权,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这样,本法维持了原有的管理办法,即对于拖拉机的驾驶证,由农业(农业机械)部门发放,但公安机关有权进行监督。
    2.型客车驾驶资格的取得和终止。大型客车驾驶资格,在驾驶证用准驾车型代号A表示,持有这种驾驶证者,可驾驶大型客车。大型客车由于驾驶的技术条件和身体条件要求较高,同是涉及到更多人的生命安全,所以对驾驶资格的取得和终止规定了较严格的条件。现行管理办法规定,大型客车的驾驶资格的取得,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或中型客车的经历或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年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年满六十周岁的,不得再驾驶大型客车。这是说,大型客车的驾驶资格,有年龄限制。任何取得大型客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在年满在六十周岁时,他的驾驶大型客车的资格就自行终
止。   
    3.持有境外驾驶证的,申请我国驾驶证的条件和程序。境外驾驶证,是指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的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凡持有境外驾驶证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符合上述法定的许可驾驶条件,交验有关的证件,经过身体检查,并经过车辆管理所考核后,发给我国的驾驶证。
    四、驾驶证的使用
    1.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在驾驶证上注明了持证人可以驾驶的车型。根据驾驶证管理办法,我国的机动车的准驾车型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下同)、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下同)、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2.持证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证。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本法第五条规定,由各级政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因此,只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才有权依法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