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于处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抢救和善后有着重要作用。发生交通事故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由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支付。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或者肇事后逃逸的,或者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全部抢救费用的,就需要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中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公益性基金组织,以此来保证医疗机构抢救交通事故伤员所需要的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如何设立,要由国务院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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