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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十五条

2005-03-18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释义]  本条是关于特殊用途车辆的规定。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担负着特殊的任务,为了工作的便利,国家规定这些车辆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以便在执行任务时,具有区别于其他车辆的标识,使其他车辆能够注意到并加以避让。
    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包括: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察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者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和法医勘察车;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消防车,是指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救护车,是指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车辆。
    工程救险车,是指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以上有特殊任务的车辆,根据任务的不同,其图案标志也不一样。除上述这些特殊车辆外,其他任何车辆,均不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也不得喷涂、使用与这些特殊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只能用于特定任务,不能用作他途。在执行紧急公务时,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警报器,在执行非紧急公务时,严禁使用警灯、警报器,杜绝特权思想,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指挥。
    针对实践中,有的地区,有的人对非警务用车喷涂警车标志,安装警灯、警报器,还有对无牌无证的车辆安装警灯、警报器或喷涂警车标志,扩大警车使用单位和个人使用警车,甚至擅自将带有警车标志的车辆转卖给非政法机关和个人等情况,本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本条三款对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作了规定。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为了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公路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