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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十一条

2005-03-18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号牌使用的规定。
 
    机动车号牌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标志,其号码是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号牌是车辆彼此区分的外在的最主要标志。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这样才能将车型一样、颜色相同的车辆区别开来。机动车号牌是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生产的专用号牌。号牌产品
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号牌行业标准的各项要求。没有经过批准,任何企业不得私自生产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上路行驶,除了悬挂号牌外,还要放置检验合格证。国家免检车辆,人户登记时虽然不上检测线,但也要审查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在登记时,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宪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该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保险标志是机动车购买保险的标志。现在通常是由购买人提供保险单作为理赔凭证。为了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信息的管理,推动机动车辆保险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机动车辆保险证是指保险人在承保机动车辆保险时,依据保险单和批单等单证所列内容签发的、用于证明被保险人已投保相关机动车辆保险险别的凭证。目前仅在上海、南京等城市试用。   
    机动车号牌是标明机动车身份的重要标志,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对由于自然原因或者人为因素导致机动车号牌辨认不清或毁损、丢失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发或补发,并交回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鉴于有些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机动车违章为由,收缴、拆卸机动车号牌,本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即使机动车违章,也只能给予其他处罚,任何“摘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