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十条

2005-03-18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于安全技术检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登记时接受技术检验的规定。

    机动车登记时接受技术检验,是为了保证登记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技术要求,这是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随着汽车生产技术和工艺的进步,我国汽车工业整体水平不断提高,汽车质量也不断提升,伺时汽车检测技术也越来越先进。为了服务经济建设,方便人民群众,国家在1997年、2001年和2003年不断扩大国产新车人户免上检测线的范围,注册登记时,免上检测线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根据2003年9月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扩大新车人户免上检测线范围的通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一汽一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华利(天津)汽车有限公司、天津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原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跃进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跟公司、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西安秦川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金杯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江淮汽车制造厂、北汽福用汽车股份有服公司、庆铃汽车股份有跟公司等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新车人户时免上检测线检测。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十铃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在新车人户时免上检测线检测。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上述车辆的注册登记或者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时,应当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查验车辆,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出厂日期满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注册登记前因事故损坏的免检车辆,应当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公安机关对上述车辆在入户登记时,不再对上述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是因为这些生产企业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但是免检车型的制造企业不能以此放松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应当加强出厂车辆的安全性能检测,确保免检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对于社会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普遍反映免检车型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其他问题的,国家将通过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还可以实行缺陷车招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