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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九条

2005-03-18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登记的规定。
 
    机动车登记等于给机动车报户口,报户口要带出生证、户口本等证件,申请机动车登记,同样需要提供证件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对于公民个人来说,身份证明是指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对于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来说,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对于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来说,身份证明是该使领馆或者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出具的证明;
    对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来说,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机动车属于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的工厂生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质量的证明。走私、无进口证明、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或者套用国产车目录生产的,或者未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的工厂生产机动车不能给予登记。
    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以及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由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车辆购置税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在中国境内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购车税款。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X税率,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凭证,主要是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还有一些特定用途的车辆,可以免税,如森林消防指挥车、防汛专用车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如根据本法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机动车登记时提供尾气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俗称“绿标”等。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在五天内完成审查登记,发给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机动车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记载法定的登记事项。《机动车登记证书》不随车携带。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登记证书》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