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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八条

2005-03-18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机动车登记,是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行政管理行为。根据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机动车的登记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车辆管理所按行政区域设置,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登记。每辆机动车不得同时具有两个以上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管理所使用计算杉瞪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机动车的登记,主要是为了能够使机动车正常在道路上行驶,并不完全是财产权上的动产登记。2000年6月5日公安部专门就机动车登记是否产权登记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明确说明,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我们认为,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产权登记制度,机动车登记只是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登记,不能作为确权的依据,但由于机动车登记要提供机动车的来历证明,这种来历证明,可以说明车辆的所有人,一般说,在没有第三人异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登记,可以作为车辆所有权的证据。
    机动车登记的种类分为;注册、过户、变更、抵押、注销登记等。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经机动车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未领取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不准上道路行驶。对于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如购车后,需要驾车去办理牌照等,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