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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技术问答系列(七)建筑构造

2005-06-07   规范编制组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七章    建筑构造


1、《建规》第7.2.8条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设施。该条不应写上“二级耐火等级”,既然是二级,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就不是二级了,这是否是互相矛盾,请给予解释。
答:《建规》GBJ16第7.2.8条是对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物品库房)的柱和梁的防火保护要求的调整条款。
3、《建规》GBJ16-87第7.2.8条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设施。”本条可否理解为使用丙类可燃固体的厂(库)房的柱、梁也可采用无保护的金属结构?
答:现行《建规》GBJ16-87第7.2.8条是针对不同火灾危险性和钢结构建筑应用的防火设计所作的调整。因此,使用丙类可燃固体的厂(库)房的柱、梁是否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应视该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的耐火等级及相应防火保护措施是否符合本条的规定而定。
4、《建规》(1997年版)第7.4.1条中,关于楼梯间前室,规定为“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在实际中,往往需要开设管道井(水、电气)的检查小门,是否可采取开设丙级防火门(检查小门)的方法,这种做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答:现行国家标准《建规》第7.4.1条第一款规定: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封闭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这条规定中“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包括管道井、电缆井等的检查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