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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技术问答系列(六)消防车道

2005-06-07   规范编制组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六章    消防车道


    1、某新建综合楼(属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游泳馆,该综合楼、游泳馆与原有已建的低层民用建筑相连,为不规则的“┻”型建筑,其中“━”边各分段中线长度为242m,“┃”边分段中线长度为83m,其建筑总长度超过220m。该建筑周围设计有符合规范要求的环行消防车道,是否还应在该建筑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类似情况,建筑总长度超过220m,有环形消防车道,是否均可采用同一标准?
    答:上述的不规则的“┻”型建筑,是新建的高层综合楼、游泳馆与原有已建的低层民用建筑相连的整体建筑。如果“━”边是预新建的高层综合楼、游泳馆,当其长度超过220m时,应按《高规》第4.3.1条的规定执行。如果“┃”边是预新建的高层综合楼、游泳馆,长度83m,当“┻”型建筑周围设计有符合规范要求的环形消防车道和室外消火栓或城市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时,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