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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技术问答系列(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005-06-07   规范编制组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1、《建规》第2.0.1条关于柱的耐火极限规定:二级耐火等级支承多层的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支承单层的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某工程为轻钢结构梁、柱、檩条体系,对此类结构是否也应遵循此条规定,是否可以放宽处理?
    答:现行《建规》GBJ16-87第2.0.1条对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中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做了明确规定,并针对钢结构的耐火性能和防火保护要求,在本规范第2章、第7章第7.2.8条均已有部分调整条款。
此外,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等对钢结构的结构防火设计亦有所规定,如《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范》和《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有些具体做法可参照执行。但其中有些规定与国家标准有所抵触或不一致。对此,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协调,并根据《标准化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执行过程中仍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2、《建规》第2.0.3条“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中的两个“其”是否均指“工业建筑”?
    答:《建规》第2.0.3条中两个“其”,前者指“工业建筑”,后者指“非燃烧体的非承重外墙”。

    3、《建规》第2.0.3条的有关规定: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以降低到0.25h。这可理解为轻钢结构厂房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不用涂防火涂料即可(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甲、乙类生产厂房是否除外?丙类生产厂房呢?
    答:现行《建规》GBJ16第2.0.3条中“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的规定是对非承重外墙的最低耐火极限的要求,设计中所采用的某一构件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防火处理,应根据该构件的耐火测试结果确定。

    4、某钢铁厂3#板坯连铸机工程,其主厂房建筑面积(单层)近8000m2,主承重件均为钢结构,外涂“919防腐涂料”。根据设计说明,该建筑生产类别为丁类,耐火等级为二级。厂房内主要设备有直结晶连续弯曲连续矫直弧形连铸机一台(一流),可燃物有润滑油与切割用煤气。其中,润滑油均分散在设备的各润滑点,无油品贮备,切割用焦炉煤气最大流量为365m3/h,随时可在厂房外切断。鉴于板坯连铸机钢结构厂房的具体情况,是否必须对上述钢结构施涂防火保护涂料?
    答:关于该钢铁厂3#板坯连铸机主厂房的钢结构承重构件是否需要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问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2章以及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可按丁类确定。

    5、某单层轻钢结构厂房,主要生产工艺为涤纶长丝的物理变形加工,无化学反应变化。根据《建规》规定,加工使用的涤纶长丝为可燃固体,生产类别应为丙类。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二级时,梁、柱的耐火极限分别应达到1.5h和2.5h,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按表2.0.1的要求应达到0.5h;但根据第2.0.5条的规定,也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据此,是否可以理解作为屋顶承重构件的檩条(金属构件)可不采用防火涂料保护?
    答:根据现行《建规》第2.0.5条的规定,该车间所用金属檩条可不采用防火涂料保护。

    6、某普通单层厂房,30m跨、6m柱距,车间内设有双层吊车,柱顶标高为19m左右。厂房内的柱、吊车梁(除12m跨外)均为钢筋混凝土构件,围护墙为240mm厚的多孔粘土砖。12m跨吊车梁四根及30m屋架为钢构件。车间功能为隧道机械(盾构)的组装,生产类别为戊类、设计耐火等级为二级。按《建规》第2.0.5条及第7.2.8条规定,有关设计人员认为对30m钢屋架、四根钢吊车梁可不采取防火保护喷涂,这样做是否可行?
    答:根据现行《建规》第2.0.5条及第7.2.8条的规定,该组装车间的30m钢屋架、四根钢吊车梁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及其火焰或高温直接作用的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

    7、《建规》第2.0.7条规定的“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应如何界定大型、中型,有具体台数或价值吗?
    答:据原电子工业部电子计算机总局介绍,国内外划分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尚无统一标准,一般可根据计算机的价值、运算速度、字长等条件确定。后来,我国划分标准大体是:价值在100万元以上,运算速度在100万次以上,字长在32位以上,可算作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目前,根据《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的规定,则以主机房的建筑面积大小确定,具体可参照该规范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