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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技术问答系列(一)总则

2005-06-07   规范编制组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则


    1、问:某厂办公楼的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23.7m,至女儿墙的高度为24.9m。该楼的建筑高度不符合《高规》(以下简称《高规》)的建筑高度的要求,又不符合《建规》(以下简称《建规》)建筑高度的要求。由于《建规》为87年编制,而《高规》为95年编制,根据惯例后者可控制前者,我们认为可按《高规》进行防火设计。这样是否可以?
    答:该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可按《高规》(GB50045-95)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确定(即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某住宅小区,其中层数为九层的住宅,首层为商业服务网点,二~九层为一般住宅。其余均为六层砖混住宅。按《建规》GBJ16-87中第1.0.3条规定: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均适应于本规范。但在“名词解释”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不够明确:是防火分区面积为300m2,还是建筑面积为300m2?
    答:《建规》中第1.0.3条“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中所指的住宅是按楼层层数划分,而不是按建筑高度划分。因此,该住宅的建筑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建规》有关条文中的“商业服务网点”是指“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其中的“建筑面积”为建筑中一个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

    3、某普通职工住宅楼,为七层单元式住宅,下部为2.1m层高的自行车库。该车库的功能主要为存放自行车及一些杂物,室内可燃物较其上部居室少,其防火设计要求是否可以与其上部居室等同考虑?
    答:该七层单元式普通职工住宅,在底层设置2.1m高的自行车库或杂物储藏室时,防火措施可按其上部居室等同要求考虑,即应采用与该建筑相同耐火等级相适应的构件与居住部分以及与其他杂物或自行车库隔开。

    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4.1.6条注③规定“顶层为二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根据消防安全要求,跃层部分是否应计入层数?
    答:对于多层住宅,如其顶层为二层一套的跃层式住宅时,跃层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如9层跃10层的住宅,仍可按9层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