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章条理明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分为7章46条,不到6200字,但结构完整,条理清晰。
第一章总则,共7条,阐述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实行许可、监管责任等,总而统之。第七章是附则,仅2条,说明有关证件样式归何部门规定和《条例》自2006年1月21日正式施行。
《条例》的主体是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从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四方面提出详细的安全要求。由此,《条例》上承《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并规定了明确的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度。
各负监管责
长期以来,就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问题,一些地方因职责不清、机构变动,相关部门无法形成合力,甚至出现“踢皮球”现象。作为我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条例》明确了有关部门所司之职。
《条例》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条例》第五条规定,公安部门、安监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燃放限制多
基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属于地方事权,《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但不管各地是限是禁还是完全放开,《条例》明确在全国以下地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条例》特别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轻者罚款100元到500元,重者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要办许可证
《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如何获取相应的许可证?《条例》的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生产、批发、零售、运输烟花爆竹必须具备的条件。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经过省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经省安监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安监局许可。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县安监局提出申请并获许可。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对不符合条件的,《条例》要求相关审批部门必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许可审查有明确的期限。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安监部门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全部没收。
生产是关键
生产企业是防患未然的重中之重。《条例》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具备11个条件:
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例》还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把牢市场门
《条例》明确禁止在城区内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市场,其零售网点也要严格控制。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只能向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采购产品,并向获得许可的零售商供应烟花爆竹。零售商也必须从正规批发商处采购。违者将被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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